新闻动态

你的位置:pg电子招财猫游戏爆分 > 新闻动态 >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7条:为达成调解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,不构成自认。

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07条:为达成调解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,不构成自认。

发布日期:2025-03-07 13:28    点击次数:94
2024年我经办的一起民事案件很有意思,对方当庭掏出诉前调解的通话录音。我代理原告A起诉B,立案之后,诉前调解,懂的都懂,必须支持法院工作。法院的调解员和我联系说:B有调解意向,B会主动联系我的。我也觉得这案子完全可以调解,可以做出一些让步。然后B的老板C登场了,C代表B和我电话聊。双方都有调解的意向,但是价格没谈拢。换句话说:价格谈不拢,是诉前调解的常态,不然也不会走到法院诉讼这一步了。正式开庭,神奇的一幕出现了,B的代理律师拿出我和C在诉前调解阶段的通话录音,说我作为A的代理人自认了某些不利...

2024年我经办的一起民事案件很有意思,对方当庭掏出诉前调解的通话录音。我代理原告A起诉B,立案之后,诉前调解,懂的都懂,必须支持法院工作。法院的调解员和我联系说:B有调解意向,B会主动联系我的。我也觉得这案子完全可以调解,可以做出一些让步。然后B的老板C登场了,C代表B和我电话聊。双方都有调解的意向,但是价格没谈拢。换句话说:价格谈不拢,是诉前调解的常态,不然也不会走到法院诉讼这一步了。正式开庭,神奇的一幕出现了,B的代理律师拿出我和C在诉前调解阶段的通话录音,说我作为A的代理人自认了某些不利的事实。我当时笑着和法官说:这是贵院某某调解员在诉前调解阶段让我联系的,这是为了达成调解、和解作出的一些让步,这不是自认,自认限于诉讼程序过程中的承认,自认必须向本案审理法官作出。另外,对方的录音也掐了头,我在和对方C讲话的开头,我就明确提出,本次通话仅是双方沟通调解,不作为任何证据使用,C提交的录音没有录开头的,大概是通话一分钟之后才开始录音的。法院鼓励诉前调解、诉中调解、诉后调解,调解贯穿一审、二审、再审程序。虽然说诉前调解属不属于诉讼中在理论上还有争议,但在我的理解里,法院的立案庭在收下立案材料后才给安排的调解员,那么诉前调解应当属于法院管理和监督的环节,在广义上属于诉讼中。法官嘛,也很懂,诉前调解的录音要是能作为证据采信,那诉前调解制度就真的天塌了。最终一审判决法官都没有把这份诉前调解的录音写进判决书。当然,一审判决支持我方胜诉了。后来对方上诉,二审调解,被告也主动履行了。就是这个案件让我觉得,以后我还是换个小米手机吧,以备不时之需。第一次看到有人把诉前调解的通话录音作为证据提交的,没当场背出法条怼脸上去,是我能力有限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 的解释》第 107 条规定原文:在诉讼中,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,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,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。在这里也梳理一下自认的知识点,大家共同学习。一、自认是一种法律行为,自认是没有证据的情况下,对于自己不利的事实的承认,自认的后果在于免除对方的举证责任,自认的事实属于免证事实的范围。自认是法律行为,自认也是可以撤销的。二、狭义的自认仅指诉讼中的自认,与其相对应的是诉讼外的自认。诉讼外的自认属于证据的一种,只具有一般证据的地位和效力,并不免除另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。三、自认限于诉讼过程中的承认,包括:1、开庭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及开庭审理的过程,以及本案一审、二审、再审程序全流程,不包括另案中的陈述,另案中的陈述对本案来说属于诉讼外的自认。2、庭审过程中笔录记载的自认陈述。(强调记载)3、在起诉状、答辩状、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的承认。(特别小心)四、狭义的自认仅指诉讼中的自认,与其相对应的是诉讼外的自认。诉讼外的自认属于证据的一种,只具有一般证据的地位和效力,并不免除另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。五、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,不构成自认。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,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,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,请点击举报。

上一篇:健康幸福过大年(7):放心不下“癌友”,专家们这样叮咛
下一篇:没有了
TOP